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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应用科技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

时间:2017年04月28日 来源:美术高考网 整理:湖南美术高考网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院招生工作,我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  第二章 学校概况

  第二条 学院全称:山西应用科技学院

  国标代码:12779

  第三条 办学类型: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

  第四条 办学层次:普通本科

  第五条 学院简介:校园占地960亩,总建筑面积23.6万平方米,在校师生近万名,开设17个本科专业和24个专科专业。现代化图书馆建筑面积2.34万平方米,馆藏图书88.43万册。现有教职员工近600名,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占教师总数的32.9%,学校设立了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百名专家教授团,阵容领先,思想超前。拥有校内实训实验室103个,共建校企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139个。校园环境优美,学术氛围浓厚,设施现代一流,是一所学生求知、深造的理想本科高校。

  第三章 招生计划

  第六条 招生计划: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,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,上报上级主管部门。经教育部审定后,通过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;我院在各省的计划数以当地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办公布的为准。

  2017年艺术类招生专业

序号

专业

培养方向

层次

招收科类

1

视觉传达设计

 

本科

艺术文/理

2

音乐表演

声乐

本科

艺术文/理

器乐(钢琴、小提琴、

手风琴、小号、琵琶、古筝、竹笛、大提琴)

本科

艺术文/理

3

书法学

 

本科

艺术文/理

4

播音与主持艺术

 

本科

艺术文/理

5

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

 

高职

艺术文/理

6

动漫制作技术

 

高职

艺术文/理

7

舞蹈表演

 

高职

艺术文/理

8

建筑装饰工程技术

 

高职

艺术文/理

  第四章 录取原则

  第七条 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对考生进行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衡量,综合评价,择优录取;学校遵循各省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相关规定。对于没有具体规定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,分数排序的办法录取,即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(市、区)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,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;若专业课成绩相同,则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

  2017年我校在山东、江苏、吉林三省组织播音与主持艺术、音乐表演专业的专业课校考,这些省的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时,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区规定录取分数线以上,按我校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;若校考生源不足时,承认各省统(联)考成绩或同类高校校考成绩。没有组织艺术校考的省份执行所在省(市、区)的联考(统考)成绩。

  第八条 对男、女考生和应、往届考生一视同仁,无比例限制;

  第九条 对于享受所在省(市、区)优惠政策的考生,按各省(市、区)规定加分后提档和录取;

  第十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,须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,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;

 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,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,将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
  第五章 收费标准

  第十二条 我院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。

  第六章 奖助政策

  第十三条

  (一)学院对于高考成绩优秀的本科新生实行相应奖励政策。

  (二)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,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。另学院设立“兴航奖学金”用于鼓励积极上进、品学兼优的学生。

  国家奖学金: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;

  国家励志奖学金: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;

  国家助学金:家庭困难的学生个人申请,学校审核通过后发放,资助标准分为2500元、3000元、3500元三档。

  兴航奖学金:新生入学满一年后可申请,分别为1000元/年、2000元/年、3000元/年。

  第七章 毕业及就业

  第十四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由山西应用科技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。本科毕业生通过毕业设计,可按照教育部和学院的相关规定,申请艺术学学士学位;优秀的专科毕业生可以通过山西省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。

  第十五条 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,学生可通过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法,使其获得满意的就业岗位。

  第八章 联系方式

  第十六条 学院地址: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榆古路东1号  邮 编:030062

  第十七条 网 址:www.astsxc.com  邮 箱: zb7126000@163.com

  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:400—0351—181 0351—7126000 7971999 

 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未明确规定或与各省份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,以当地有关规定执行。